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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
死亡證明的開立與遺體進館
死亡證明書的開立 與遺體進殯儀館冷藏
死亡證明書的開立
一般死亡者: 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約需十二份(非一般疾病診斷書)
意外死亡者: 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書或法院檢察署
開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
(須檢察官註明准否火化埋葬,並簽名蓋章) 一般會開立四份,若不夠則由家屬帶
正本和身份證明到當地法院服務窗口,再多辦幾份。
若於夜間欲接運遺體至殯儀館,需告知醫師 請其先開立臨時用的死亡診斷書
,方可被殯儀館接受。
(台北的殯儀館進館多要臨時的死亡診斷書,桃園多可切結後補。)
(若死因為意外/他殺/可疑/須報警製作筆錄,排定相驗)
若死因為法定傳染病,可能無法進館,且須二十四小時內火化。
此種死因須先告知禮儀人員。(法定傳染病例如: 霍亂 鼠疫
黃熱病 狂犬病 斑疹傷寒 流行性腦脊膜炎 傷寒 炭疽病 小兒麻痺
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痢疾 開放性肺結核---------)
註: 愛滋病目前的經驗是可以接進館。可以冰存。處理時要注意防護自身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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