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預立有效遺囑的幾種方式 怎樣是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方式《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三章第二節》 (1) 自立遺囑 自己書寫,不需見證人,但一定要註明年月日,而且只能親筆簽名不能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。如有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 (2) 密封遺囑 密封並於縫處簽名,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。如不是本人親自書寫,須陳述繕寫人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 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。 (3) 代筆遺囑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口述遺囑意旨時,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時簽名。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可按指印替代。 (4)口述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垂危或其他特殊請況,可依以下方式 口授遺囑 :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之 一,將其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 | ||
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並錄音, 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記明年月日,在封縫處共同簽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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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
預立有效遺囑的幾種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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