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

軍人公墓申請



國軍公墓申請

申請須知:參閱如下辦理:
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,靈骨之

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。

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。





申請區分及證件:

一.亡故現役軍人:


(1)由所屬單位(營級或相當單位)申請者:


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。



(2)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:



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

二.亡故榮民:
(1)
榮民證。
(2)
死亡證明書。
(3)
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
三.亡故現役軍人配偶:

(並非所有軍人公墓配偶都可申請安厝,需與地方承辦機關查詢
(1)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

除戶謄本、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。


(2)
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

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死亡證明書、

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(3)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(限志願役軍人配偶)、

志願役服役證明書(營級以上單位)、
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(4)亡故榮民配偶:
A、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。
B、榮民安厝後申請: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

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
C、榮民亡故前安厝:榮民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四.安厝之申請,由軍人公墓管理所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, 申請人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公墓忠靈堂, 按忠靈堂管理須知辦理骨灰安厝事宜。

五.申請時間:

(1)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。
(2)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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